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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发现酸奶过期1分钟,顾客索赔1000元!网友吵翻

柳州晚报 2023-05-21
今天
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话题
冲上微博热搜榜首位
#顾客买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



不久前的一天,浙江宁波的小李到超市购物,走到酸奶销售专柜前,顺手选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看了一眼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到当晚8点28分。


“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为了这件事,双方多次交涉,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小李认为,销售过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责任,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对于此事

网友也发表了不同的见解

↓↓↓


有人质疑该消费者的购买动机



也有人表示

只是依据《食品安全法》

正常维权而已



“商家没有尽到检查的责任

赔偿并不委屈”


 


商品过期1分钟

卖家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从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权就由超市所有转移到小李所有,风险责任也至此转移。
 
临界时间点以小票上显示的详细时间为准,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问题均由商家负责;此后,由小李负责。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钟,超市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过期商品

商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并非买到所有快过期商品

都要赔偿

 

相关律师也表示:“如果顾客明知商品快要过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时买单,超市则未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本次的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

如果消费者先取得商品,然后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商品过期后,再为索赔而购买,则有敲诈商家的故意,严重的还将按照刑法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大家在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超市或商店,不要选择无证经营店铺或摊点。应检查包装,确保无破损、无涨袋、漏气等现象。注意查看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如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举报此类违法行为。

另外要留意食品的贮存条件,确保食品须放在标签要求的条件下贮存。若发现需要冷藏或冷冻的临期食品置于常温下,则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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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婺城、北京青年报、FM970
审核/陈跃文 编辑/陈静 校对/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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